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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C-36有个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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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6 18: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项法案几乎把与服务业小姐姐们周边所有的有关系的人包括顾客,老板
甚至他们自己当老板,她们的员工


除了他们自己

都定义为犯罪
如果违法必究的话
这与直接定义此行为违法又有什么不同?
如果不执行
那这项法案定下来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还不如直接撤销得了
以前的不在公共场合的就行了
干嘛禁止所有?


C-36法案将会通过的决议有:

1、任何一个从成年人那里购买性服务的人都会被视为犯罪;

2、无论与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购买性服务都被视为犯罪;

3、任何性工作者或者第三方在公共场所及其附近等未成年人可能出现的地方提供性服务将被视为犯罪;

4、从性工作中获益的第三方,以及那些为性工作者提供安全及接待工作的人,都有可能被定为犯罪;

5、任何一方,除了性工作者,随身携带提供性服务的广告(包括报纸、网站、ISP提供商等)将被视为犯罪;

6、任何提供性服务的室内场地,即使对性工作者来说很安全,也不太可能被视为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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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20: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法律就是操蛋的,moonwaiting这么多年了还不是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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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20: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當年保守黨通過這條法案是為了政治目的. 自此都被遺忘了. 警察也不會執行.

基本上, 在加拿大嫖娼風險極微. 唯一要牢牢記著, 就是千萬不要碰未成年mm或者被coerced/trafficked的mm. 因為警方高度關注這些. 而這類mm一般都在social media上發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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