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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少林C-36房與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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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18: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若業主要房客「以性抵租」 業主會觸犯嫖客罪,最高可判囚五年;將留刑事案底。

加拿大有報章指出有條鹹蟲儍尻到刊登廣告要女性"以性抵租"!聲稱有房出租,租客對象是年輕女子,可免繳交租金;但須提供性服務來代租。

日前一個招租廣告在溫哥華的報章出現,男屋主表示承租的年輕女子可以用性服務代租金。律師孫健全指出,這樣的租務合約有很多潛在危機,首先是不合法及違憲,即使雙方真正簽署租務合同,女方願意以性服務交換居所,但雙方若有糾紛時,男業主不能用這張租務合同到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合約。而且更嚴重的是,聯邦政府最近通過C36法案,改變了舊的賣淫法律。新法例規定出賣肉體的妓女是不犯法,嫖客則屬刑事罪行。以往嫖客被警方拘捕及成功檢控嫖妓罪名成立,只是罰款及到嫖客學校上課和遵從一些社會服務令就完事。孫健全指出,在新法例下,警方一但發現某人嫖妓,將他拘捕及在法庭上成功控告嫖妓罪名,最低刑罰是罰款,最高刑罰為入獄五年。由於這項控罪是刑事罪行,當事人會留下刑事案底,將會影響到他的一生。孫律師又補充說,自新法通過至今天,他從來沒有見到過法庭用這條刑事法控告嫖客。

簽訂租約亦不合法:

律師孫健全強調男業主以租金交換女住客的性服務,已經符合以上賣淫法的嫖客條款。換句話說,男業主將租務合約訴予法庭,不但法庭以合同違法不接受處理,還可以認為男業主以性代租的方法是購買性服務,即是等同嫖客身分,隨時會被刑事檢控。孫健全又稱,由於這是一個不合法的合同,如果女方與男業主共住超過兩年,平時又有十分頻密及正常的性交行為,和共同一切生活外出,女方可能會向法庭申訴,她 們的業主及租客關係早就改變為共同生活關係,可以以同居妻子身分索取分配業主財產。當然男業主亦有權以他們的關係是商業行為理由來抗辯,但由於這個租約基本上不合法,以及在各執一詞的情況下,便要看法官的看法,即使業主能夠開脫,亦因為官司纏身而非常麻煩。

強迫履行性服務可控性侵犯:

孫律師最後更警告,企圖用這種方法換取女子性服務的男業主,可能會陷入更嚴重的刑事罪行,因為這樣的安排讓男業主可以與女住客免費履行性行為的要求,但如果 女租客入住後拒絕與男業主性交,或是當男業主要求女租客履行性服務時,女租客因為心情不好或某種生理及心理問題而拒絕,但是男業主強逼女租客作性服務,女租客在事前或事後報警,男業主便觸犯性侵犯刑事罪行,後果是非常嚴重。

孫健全特別指出,若男子去嫖妓,即使付了金錢,但妓女突然感後悔,拒絕交易,嫖客認為自己付錢嫖妓,是理直氣壯,於是霸王硬上弓,事後妓女報警,結果是法庭必會判決男嫖客性侵害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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